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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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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函〔2020〕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鲁建标字〔2016〕2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近期在全省开展2020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省住建厅将以信用监管为主线,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凡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满2年,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建议按照本通知要求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二、评价标准

依据《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和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三、申报材料周期

申报信用等级评价有关材料的周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评价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企业自评阶段

1.材料上报

(1)企业基本信息。参评企业需通过“山东省造价咨询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dbzzj.org/sdzjzx/)按要求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证照扫描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2)企业业绩信息。参评企业需将相关业绩在“山东省造价咨询管理服务平台”上传,并将对应评价期内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通过“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网址:http://cost.cecn.gov.cn)上传。

2.自评打分

企业需通过“山东省造价咨询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自评打分,并于6月30日前提交《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1)至工商注册所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相关要求

(1)在“山东省造价咨询管理服务平台”上新注册的企业,需经市级管理员审核注册账号后方可登录平台上传有关材料。

(2)企业提报工程造价咨询收入业绩应与国家数据监测平台中的成果文件相对应。

(3)参评企业需准确、真实地提供有关材料,并严格按照评价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资料,不能按照要求提供某项评价项目资料的,或提供资料原件与评价系统中上传件不符的,该项目自评分值为零分。

(二)市级初评阶段

1.材料审核

(1)企业基本信息审核。各市管理员需登录“山东省造价咨询管理服务平台”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2)业绩审核。各市管理员需同时登录“山东省造价咨询管理服务平台”和“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分别对企业上报的咨询合同、发票以及成果文件进行审核。

2.市级打分

(1)实地评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选择科学合理的方式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实地评价。

(2)系统打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企业自评分数与实地评价情况进行打分并确定初评分数,于7月31日前将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初评要求

(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进行初评打分,不得在评分标准之外设置其他条件。

(2)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初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准则,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保证初评工作顺利进行。

(三)省级复查、结果公布阶段

按照《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初评分数进行复查,并确定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和等级,于8月中下旬通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五、评价标准事项说明

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令”)修改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将《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分值表》中部分评价内容赋分标准予以说明:

1.资信状况中,专职专业人员、一级注册造价师、中级以上职称人数按照“50号令”标准执行,增、减分值仍然按照《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分值表》评分细则、基本分标准和增分限额赋分。

2.资信状况中,股份结构按照“50号令”标准执行,不符合原资质标准条件的不减分。

3.资信状况中,办公场所按照“50号令”标准执行,不符合原资质标准条件的不减分。

4.成果质量中,咨询合同备案按照有关规定不做要求,未备案的咨询合同不予减分。

5.不良行为记录中,分支机构备案有关规定按照“50号令”标准执行,新设立分公司未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明”,但经核实已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登记备案的,不予扣分。

6.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评价内容均按《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分值表》进行评价赋分。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沟通,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评价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省标准定额站综合室,联系人:李磊,联系电话:0531-82083287。


附件: 1.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doc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4日


内容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