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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将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济南拟实行新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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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3-23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要求,我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sjwjzyglc@jn.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F437室,邮编:250099,联系电话:0531-66605585。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


附件: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2日 



济南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制度》《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注册在本市的及外地进济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及相关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建筑市场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http://60.208.94.130:81/xypjqy)的建设和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统一使用管理平台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五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需提供)等登记备案信息。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第六条  优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七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按照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a级、b级、c级:
(一)a级信息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不良行为信息。
(二)c级信息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或能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信息。
(三)b级信息是指性质、危害程度介于严重和轻微之间,未被认定为a级、c级信息的违法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个人执(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的;
(二)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企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七)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八)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相关责任主体受到行政处罚的,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获奖证书等;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行政行为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或者其他部门出具的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通报、处理决定、整改通知书等。
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表彰、通报、通知书或处罚文件等发文日期 为准。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采集、录入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基本信息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填写告知承诺书,自行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平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内进行抽查核实,发现存在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弄虚作假的,计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优良行为信息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建筑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等方式采集。
通过主管部门填报方式采集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认定优良行为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在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优良行为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平台并直接予以公示。
通过建筑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方式采集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在优良行为信息产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要求录入管理平台,未按时申报的优良行为信息将不再采集。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审核,发现存在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责令改正,经3次退回仍不改正的,相关信息不予采集;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将计入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黑名单”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由作出处罚、处理、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依法依规将相关处罚、处理文件及时送达所涉及的建筑市场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将文件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或者知悉其他有关部门将文件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录入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信息、“黑名单”的处罚、处理文件应当依次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签收,同时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其单位负责人,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邮寄送达。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的,电子邮箱地址为建筑市场主体在管理平台填报的办公邮箱,以到达办公邮箱日期为送达日期;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的,地址为企业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址或者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地址,以邮寄回执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留置送达。对当事人无理拒不签收的,由工作人员在处罚、处理文件上注明情况后,将相关文件放置在当事人工程施工现场或者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地址送达,以留置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对采取以上三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送达,以公告之日起的第60天为送达日期。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采集采取自动公示制度,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审核通过之日起在管理平台自动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在管理平台向录入或者审核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或者投诉后及时作出处理,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受理单位在异议或者投诉处理结束后,应当做出处理决定书,并及时将处理决定书反馈给异议申请人或者投诉人。
如经核实发现公示信息确有错误的,受理单位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作出变更或撤销。信用信息经公示确无异议后,相关信息将被推送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确认,作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第四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六条  对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采取实时评价方式,依托管理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各自为一组;施工企业按照资质类型进行分组;企业同时具有多项资质时应当同时参加多个组别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实时评价,是指根据被认定通过的信用信息,每天实时计算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的信用评价方式,未被认定通过的信用信息不参与评价得分计算。
企业当日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当日累计扣分+当日累计加分:企业在管理平台填写完成基本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础分50分;当日累计加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中的优良行为信息得分进行简单加法计算得出,当日累计加分上限分值为50分;当日累计扣分按照评分表中的不良行为信息、“黑名单”扣分进行简单加法计算得出;当日信用评价得分超过100 分按100 分计,低于0 分的按0 分计。
企业实时信用评价得分为前30天的当日信用评价得分的算数平均值。管理平台每天零点自动生成企业前一天的实时信用评价分数,并于当天9:00正式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实时信用评价得分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等级划分,分为以下几种等级:
AAA级:阶段信用评价得分为85分(含)以上的,且在本组企业排名前10%(含)的;
AA级:阶段信用评价得分为65分(含)以上的,且在本组企业排名30%(含)以上的,其中被划为AAA的企业除外;
A级:阶段信用评价得分在50分(含)以上的,其中被划为AA和AAA的企业除外;
B级:阶段信用评价得分在40分(含)至50分(不含)的;
C级:阶段信用评价得分在40分(不含)以下的,或存在被列入a级不良行为信息的,或存在2次(含)以上被列入b级不良行为信息的;
D级: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存在被列入a级不良行为信息或存在2次(含)以上被列入b级不良行为信息的企业直接认定为C级,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不再参与其他等级的评价。
以上表述中计算排名前10%和30%的企业数量时应取整数,但如该等级最低分有多家企业时,获得该分数的其他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应取相同等级。
第十九条  对进入济南市行政区域不满30天的企业,可提供注册地依法依规获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企业在注册地的信用评价情况确定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企业实时信用评价得分取相应等级起始分;对进入济南市行政区域满30天的外地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确定信用评价等级和信用评价分数。
第二十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逐级推送至“信用济南”、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系统、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相关从业人员各自为一组,按照评分表的相关规定,实时公布其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每半年公布一次信用评价分数,不做定性评价。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应对其身份证号码部分字段进行保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由认定单位参照失信等级确定:其中,a级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3年,b级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个月-1年,c级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个月-6个月,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四)“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失信行为信息再公开2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从在管理平台正式对外公开之日起开始计算,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  在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内,建筑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满足最低公开期限要求后,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认定该不良行为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并在信用修复决定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做出变更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受理单位如同意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的,相关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应按照信用修复决定书确定并及时调整,并从信用修复决定书明确公开期限截止日期次日起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联合惩戒信息被原列入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原列入部门同意信用修复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传至管理平台,该联合惩戒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也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资格审查条件,依法限制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信用分值可按联合体中高分值企业计算。倡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自主决定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慎用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市场检查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措施;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可合理降低日常检查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企业采取扶持措施。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助其资质升级、增项,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监管对象。
第三十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C、D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项目开工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将信用评价等级为B、C、D的企业及其在建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加大检查频次,列为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业及企业法人,可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其进入济南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领域相关行业;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从业人员,禁止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招投标活动;限制其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执业;从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3年内暂停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工作;不得参加建筑领域评优表彰、职称评审等工作;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将信用评价等级为AAA、B、C、D的外地进济企业名单反馈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C、D的企业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和推送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虚构、篡改、违规删除信用信息或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撤销、变更不良行为信息或者处理异议申请及投诉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或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0月8日。文件《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20〕2号)自2021年 月  日失效,原有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资料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