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和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统一、规范、有序开展,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我局研究拟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实施细则》(详见附件),拟以我局名义发文印发。
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2年5月16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电话:0531-68967010
邮箱:jnztbjd001@163.com
附件: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5日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
远程异地评标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统一、规范、有序开展,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和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两个及以上评标场所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第四条 远程评标场所分主场和副场,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场,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之外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副场(副场一般不超过2处)。副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主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确定。
主场和副场负责做好本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济南市与省内其他市、市与区县、区县与区县之间均可设置主场与副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8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工程勘察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及以上、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及以上、全过程工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二)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无法在规定区域抽取到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的项目。
(三)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
(四)招标人自行申请远程异地评标的,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鼓励开展跨市、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无法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确定副场的。
(二)主场、副场均不具备隔夜评标条件,预期当日不能完成评标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应按规定配备符合远程异地评标要求的场所、软硬件设施设备及网络环境,并不断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内控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制度,做好运行服务和电子系统保障工作。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进行补抽。
第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监管、谁处理”的原则进行。
涉及主场和副场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涉及主场和副场交易组织服务等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服务运行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向主场提出开展远程评标申请。主场受理远程异地评标申请后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进行副场地的预约,副场地通过系统收到预约后除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完成副场地远程评标工作外,应及时确认同意。
主副场地应及时对接,共同检测评标评审活动所需机位、录音录像、远程会议系统等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满足远程评标评审需要。
第十二条 主场和副场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秩序维持、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记录,以及系统数据录入、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主场和副场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标音视频和电子、纸质资料,做到评标全过程留痕。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副场应将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和音视频等资料及时移交主场,由主场统一保存,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家抽取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相关要求,主场和副场评标专家统一由主场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全过程应录音录像。主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人数(不含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招标人代表应当在主场进行评标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库系统自动通知抽取的专家,经本人同意并确认,列入评标评审专家名单。抽取专家未予确认或未表示同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补抽,直至专家人数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已确认参加评标评审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相应专家进行补充抽取,直至专家人数符合要求。
第六章 评标评审
第十七条 评标评审开始前,评标评审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经主、副场识别系统核验身份并获通过。开标环节结束,按规定解密专家名单并组织专家签到。
第十八条 专家登录主场电子交易系统按以下流程进行评标评审: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任。
(二)使用主、副场提供的视频会议系统完成评标评审过程中的讨论。
(三)讨论出现分歧时,由委员会主任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在线协商讨论,无法统一意见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表决过程及结果全过程留痕。需要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通过主场在线完成。
(四)专家在评标评审表、评标评审汇总表和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件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评标评审专家签名可通过使用云签章锁完成,经调度系统确认后,评标评审活动结束。
第十九条 评标评审结束,经评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专家方可离场。
第二十条 为保证远程评标顺利实施,主、副场应分别制定相关处置突发事件实施方案,做好应急处置:
(一)无法在主场抽取专家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委托副场抽取。
(二)评标评审开始前发生突发事故时,事故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场所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向调度系统报备,由主场组织相关当事方按相关规定协商处置。
(三)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事故一方场所应立即组织修复。若不能迅速排除故障,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商评标评审委员会,选择等待故障排除后组织继续评标评审,或终止此次活动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终止此次活动的招标人和副场应当配合主场做好交易资料的封存、保密等工作,待故障解除后重新启动评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专家无法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导致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协商主、副场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的专家支付功能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及时支付,发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副场对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等事宜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专家抽取按照当地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定执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监管、谁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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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