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城乡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综保区建设局,南海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疫情防控措施费应计入工程造价总价措施费中,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费率分别为3.98%和4.21%。
2、因人工短缺、交通运输不便等原因造成的人工成本和材料价格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协商,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3、应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该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4、建设项目因疫情原因造成施工降效、窝工所发生的费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省价人工费为计费基数,上浮10%计取,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5、在疫情封控静止期间,建设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其完成工程量的人工费,市地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综合调整为197元/工日(不分专业)。
6、疫情封控静止期间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实际购买价格并按规定考虑采购保管费计算。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
2022年4月22日
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1).pdf
关注“福莱易通“公众号查看推文阅读原文即可下载相关附件
(资料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