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鲁建标字【2018】12号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1、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1%调整为10%,其他费率不变。
2、增值税一般计税下,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以上调整原则,软件调整以下定额:《0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03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02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05山东省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05市政养护定额》、《08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08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0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2017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8年山东省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水利、港口水工、土地、公路等专业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