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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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结算(含过程结算,下同)管理,推进源头防治欠款欠薪,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政府投资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源头减少结算争议。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选择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各专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应按照标准要求,规范、完整、准确表述清单计量单位、项目特征,避免使用“见图纸”“综合考虑”等模糊性表述,提高投标人报价的针对性、合理性,从源头降低结算争议风险。
二、合理分担市场风险。鼓励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应合理约定人工、材料等要素的价格风险幅度及调整办法,不得通过“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或其他类似表述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承包人;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索赔等价款调整因素的管理,避免“开口合同”“按实结算”等不规范做法,保障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三、明确约定结算期限。鼓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审核期限,并列明发包人未按时完成结算审核的赔偿责任。审核期限原则上自承包方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至发包方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四、加强过程量价管理。在工程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工程量、价、费的核对和确认,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调解等方式及时处置争议问题。争议问题解决后确定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合同约定一并支付。
五、及时审核结算资料。工程完工(含阶段完工)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不得虚报冒算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接收、审核送审资料,不得以单位内部制度等为由拒绝接收。
六、依约解决结算争议。工程结算审核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计量、计价等有争议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和解、争议评审、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其中争议评审可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等组织开展,评审期限一般不超过50个工作日。
七、先行结算无争议价款。因工程计量、计价等争议,导致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的,应先行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应明确无争议工程量、价款,并对争议部分造成原因,双方各自主张,调解、争议评审(如有)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议意见等内容予以明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
八、公平开展结算审核。受委托开展结算审核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造价咨询服务规范要求,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计价依据规定开展工作,不得以“审减率”为唯一导向,不合理压缩扣减结算价款。
九、规范结算审核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十、强化价款支付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将认定的违约失信情况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计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失信记录。2025年9月1日以后签订工程合同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原文链接: 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