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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文件雷同情形处理工作指南》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5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文件
雷同情形处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打击和预防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0月14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文件雷同情形
处理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打击和预防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指南。
一、投标文件需重点核查的雷同情形
本指南所称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评标过程中,若发现不同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开展重点核查。
(一)不同投标人下载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制作、上传、递交、解密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公网IP地址信息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内存序列号、硬盘序列号机器码等硬件信息存在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创建属性一致或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投标授权委托人联系方式一致或实际为同一人、联合体成员为同一法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其他联系人或其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相同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异常一致、出现错漏内容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情况的;
(六)其他疑似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处理流程
(一)现场处理与记录
对存在第一条第(一)项公网IP地址信息一致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告知相关投标人在1小时内提供陈述说明材料。若未按时提供陈述说明材料,或陈述说明材料理由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集体表决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对存在第一条所列其他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第(三)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集体表决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对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否决其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二)调查取证
评标结束后,招标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存在第一条所列情形的投标人进行调查,项目交易所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中的操作记录、投标文件的相关属性信息、投标人提交的解释材料等,确保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
(三)处理处罚
对经查实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依法对违法企业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串通投标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
评标专家未依法依规对投标文件雷同性作出相应处理的,由招标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招标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投标文件雷同情形及处理意见。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评标过程中,对发现的投标文件可能存在异常的情形,按照本指南要求详细记录并及时反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积极协助做好相关证据移交、线索转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