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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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23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施行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以下简称“26号令”),对原暂行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我省现行的《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1〕628号,以下简称“628号文件”)于2021年9月1日施行,需要根据国家新的管理办法和我省实际进行相应调整,随后,省发展改革委启动了我省《办法》修订工作。
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两点原则。一是坚决落实26号令。对标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国家办法要求,坚持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压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全周期管理机制。二是广泛征求意见。考虑到《办法》是专家管理的根本性制度规定,关系到今后几年专家队伍建设和评标质量,社会关注度高,本着“充分征求意见、科学慎重出台”的原则,我委征求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行业协会、市场参与主体等以及专家意见建议,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吸纳有关意见并达成一致,履行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程序。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628号文件”基础上,删除1条、1款,新增15条,修改26条,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家库组建和管理方面。对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定义、适用范围等进行了修改,做了进一步明确。对专家库服务范围、抽取终端设立、抽取原则、保密要求等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明确管理职责方面。新增县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专家管理中的职责,负责对辖区内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进行评价考核,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进一步厘清了省、市相关部门(单位)在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中的日常管理责任和行政监督责任。
(三)规范评标专家选聘方面。增强对评标专家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要求;专家入库方式由原来的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调整为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避免了个别申请人脱离单位管理、从业经历不实的情况;新增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6种情形,包括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等,实现专家入库负面清单管理。
(四)强化评标专家履职管理方面。对评标专家7项权利和8项义务进行修改完善,新增专家电子档案管理、专家教育培训、专家退出机制等,增加履职风险评估规定,通过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等方式,降低评标专家履职风险。明确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
(五)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增加专家违法违规需要处理的13种情形、专家赔偿责任、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责任、违法违规处理标准、专家出库情形等条款,促使专家客观公正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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